《数据供应商入驻协议》2017-09-21 16:41:28
秀友智慧商城平台数据供应商入驻协议
数据供应商使用秀友智慧商城平台、在我秀中国网站开展经营前请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内容,本协议内容中以加粗、下划线方式显著标识的文字,请数据供应商着重阅读、慎重考虑。
前 言
1本协议的订立
1.1本协议由我秀中国网站(www.ishowchina.com)所有者“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拟在我秀中国网站的“datastore.ishowchina.com”智慧商城(以下简称“智慧商城”)以独立第三方经营者身份设立店铺进行数据和接口技术服务经营的法律实体(下称“数据供应商”或“乙方”)共同缔结,具有合同效力。
“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协议方”,“甲方”称为“我秀中国”,“我秀中国”与数据供应商单独称为“一方”和“相对方”。
1.2数据供应商通过“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申请成为数据供应商入口”申请和办理店铺入驻过程中,一经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协议”并点击“提交入驻申请”或“开始入驻”或“提交”按键,即意味着数据供应商同意与我秀中国签订本协议并自愿受本协议约束,但数据供应商在线同意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数据供应商的入驻申请、资料提交等经过我秀中国审核通过并以邮件等形式向数据供应商发出权限开通通知时,本协议对数据供应商及我秀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如我秀中国审核后需要数据供应商与我秀中国另行签署协议的,则数据供应商还应遵守另行签署的协议。
1.3本协议由协议正文、《智慧商城用户协议》、《用户权益保障服务条款》、《反商业贿赂协议》及公示于“秀友智慧商城平台”的各项规则及其之后可能调整的规则共同组成。协议正文与规则冲突的,以发布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1.4本协议仅在表明“我秀中国”与“数据供应商”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数据供应商通过智慧商城与任何第三方建立的合作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由数据供应商与第三方自行解决。
1.5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无意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协 议 正 文
2定义和解释
2.1 秀友智慧商城平台:本协议中指运行于“datastore.ishowchina.com”的平台,是“.ishowchina.com”上为数据供应商设立店铺进行经营,并与用户达成数据和接口等技术服务交易意向的特定网络空间。
2.2 数据供应商:指通过智慧商城进行数据服务,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通过智慧商城发布数据产品、技术方案、相关设备等并进行在线销售的法律主体。
2.3 智慧商城规则:指标示在智慧商城上的,与数据供应商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及说明。
2.4 数据产品:数据供应商在智慧商城发布并进行交易的设备、数据和接口等服务。
2.5 用户:指使用智慧商城或通过智慧商城订购数据产品、设备、技术方案的单位或个人。
2.6 数据供应商及入驻:数据供应商指拟在智慧商城以独立第三方经营者身份开设店铺,从事经营的法律实体,必须自申请时起持续具备本协议正文第四条约定的资格要求。数据供应商的身份信息,在申请“数据供应商入驻”时,由数据供应商通过“数据供应商在线入驻系统”自行填写并提交;数据供应商入驻,亦称“店铺入驻”指欲成为智慧商城独立第三方经营者的数据供应商,依据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入驻流程和要求,通过“数据供应商在线入驻系统”完成在线签署本协议、信息提交,并通过我秀中国审核,按本协议第五条开通相关店铺“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的过程。
2.7店铺:数据供应商在完成数据供应商入驻流程后,为进行合法经营,依据协议约定和智慧商城规则,由数据供应商申请,经我秀中国审核通过后开通的具有独立且唯一性ID(英文IDentity的缩写,意为“身份标识号码”,此处指“数据供应商ID”)、特定名称(可依据相关平台规则进行调整)的网络化虚拟商铺。
2.8 “店铺用户名”:是指数据供应商完成数据供应商入驻后获取的与自设密码共同使用以登陆“我秀中国智慧商城”数据供应商管理系统,使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店铺服务的登陆账户,每一个店铺用户名对应一个店铺。数据供应商通过店铺用户名可以实现对该店铺的管理,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信息上传、修改、删除处理,交易跟踪、取消等。数据供应商应妥善保管店铺用户名及密码信息,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2.9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规则:指标示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之上的,需数据供应商实时关注的,与数据供应商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供应商手册、数据供应商后台公告、数据供应商后台帮助中心等。
数据供应商知晓并同意,我秀中国有权单方更新、调整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规则,数据供应商进一步知晓并同意,如不同意接受调整后的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规则时,应终止本协议,停止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的店铺经营。
3服务内容
3.1 我秀中国向数据供应商提供“我秀中国智慧商城”上相应的网络空间、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以及同意向数据供应商提供的各项附属功能、增值服务等,以使数据供应商作为销售者有能力独立开设店铺、上传并维护服务信息、开展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业务。
3.2 数据供应商获得“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使用权限后,可独立开展店铺经营,同时可参与智慧商城相关活动及接受其他有偿服务。其他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数据供应商如需使用该等有偿服务的,应以数据供应商自身名义单独与提供方洽谈并签署协议。
3.3 数据供应商的经营行为受我秀中国的监督和管理。我秀中国依据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以及“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规则”,有权单方决定限制数据供应商的经营行为,比如限制“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要求数据供应商删除或调整发布的信息等,数据供应商拒绝履行或配合时,我秀中国有权根据本协议及“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规则”采取相应措施;我秀中国同时有权将数据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到工商、工信部等国家监管部门。
3.4 数据供应商的经营行为受用户的监督,用户可以通过“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评价功能对数据供应商的服务进行评价,该评价将以分值的形式体现数据供应商服务及其服务的优劣;用户也可以通过向我秀中国、监管机关、媒体等进行投诉进行监督,我秀中国知悉该投诉后,将介入调查并向数据供应商出具意见,数据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并妥善解决。
3.5 数据供应商的经营行为受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我秀中国收到监管部门监管意见时,有权向监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要求数据供应商予以整改、执行监管意见等;数据供应商怠于执行或迟延执行时,我秀中国有权限制“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删除或调整数据供应商发布的信息等,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数据供应商自行承担。
4资格要求及证明文件
4.1 资格要求
数据供应商申请及开展店铺经营活动,须持续的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数据供应商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身份信息应为数据供应商自身情况的客观表现;
2) 数据供应商经营的服务来源合法,资质齐全,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3) 数据供应商提交的任何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所使用的图片、文字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4) 数据供应商自愿签署并严格履行本协议;
5) 我秀中国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及经营需要可能设定的其他条件。
4.2 证明文件
4.2.1数据供应商须依据我秀中国的要求提交各项必须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行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数据原始权利人的授权材料等。在发生客户投诉、行政机关机构调查、诉讼解决等事项时,数据供应商还应向我秀中国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且加盖数据供应商公章的纸质复印件。
4.2.2数据供应商保证向我秀中国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真实、合法、准确、有效,我秀中国有权自行或单方聘请第三方公司予以核实,数据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基于开放智慧商城的特殊性,除核实数据供应商身份信息真实性以及依据“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监管规定核实数据供应商相关信息以外,我秀中国无义务代替数据供应商对其上传的所有信息、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事先审查和核实,同时,我秀中国对数据供应商信息的核实,仅为形式审核,并不代表我秀中国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认可,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仍由数据供应商单独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2.3数据供应商保证上述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立即通知我秀中国,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
4.2.4数据供应商提交虚假、过期文件、或未如期通知并提交更新文件等情形的,由数据供应商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由此导致数据供应商不符合店铺入驻条件的,我秀中国有权要求数据供应商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拒绝数据供应商申请、调整“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直至终止本协议。如数据供应商造成我秀中国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数据供应商还应足额赔偿。
5“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开通及调整
5.1 “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开通及延展
5.1.1“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开通
对于数据供应商拟开展经营的特定店铺,我秀中国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为数据供应商开通相关“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我秀中国将在权限正式开通前一个工作日以邮件或系统通知等方式告知数据供应商:
1) 数据供应商已通过“数据供应商在线入驻系统”提交入驻申请,包括所需信息的提交和在线同意本协议;
2) 数据供应商入驻申请已通过我秀中国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另行签署了相关协议;
5.2 “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停止
5.2.1“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停止,亦称限制“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包括数据供应商权限的全部停止和数据供应商权限的部分停止。数据供应商权限全部停止时,数据供应商无法自行通过“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对其店铺进行任何操作,同时“我秀中国智慧商城”上不再显示数据供应商店铺信息及其服务信息;数据供应商权限部分停止时,数据供应商只能使用“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的部分功能,可能导致数据供应商无法上传维护服务信息,已上传信息无法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显示等情况的发生。
5.2.2数据供应商权限的全部停止
5.2.2.1数据供应商自愿申请权限全部停止的,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我秀中国提出申请,经我秀中国审核同意后由我秀中国停止其权限;
5.2.2.2 在数据供应商经营过程中,发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我秀中国有权随时停止数据供应商全部权限;
1)数据供应商不满足第4.1条资格要求的,比如提交虚假文件、资质不全或过期而无法及时补全、更新的;
2)数据供应商产品价格、规格等信息标示错误,导致投诉、争议和纠纷的,或者遭受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
3)数据供应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4) 数据供应商连续30(三十)日或每一服务期内累计45(四十五)日未经营店铺的;
5)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其他侵犯用户、我秀中国及其关联公司/机构权益的。
5.2.3数据供应商权限的部分停止
5.2.3.1数据供应商自愿申请权限部分停止的,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我秀中国提出申请,经我秀中国审核同意后由我秀中国停止其相应权限。
5.2.3.2在数据供应商经营过程中,发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我秀中国有权随时停止数据供应商部分权限,;
1)第三方向我秀中国投诉数据供应商侵权、违约,有待进一步核实或已查证部分侵权、违约属实的;
2)未按承诺参加“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相关活动的;
3)数据供应商违反本协议约定,但不属于5.2.2.2情形的。
5.3“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增加
我秀中国将针对“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数据供应商提出的需求,和基于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运营需要等,不断的改进和优化,一旦“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版本升级,将可能导致数据供应商权限的增加,在此,数据供应商知晓并同意,在使用新版本的“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时,若涉及资费调整,应按新版本对应的费用标准支付技术服务费。
6协议方权利及义务
6.1 我秀中国在现有技术实现基础上努力维护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对平台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以不断提升平台性能和交易效率。如发现数据供应商有损系统安全、稳定操作的,我秀中国有权立即停止数据供应商的服务权限,并立即删除所有有害信息、数据等;数据供应商应对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我秀中国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用户、第三方公司/机构等的损失。
6.2 我秀中国有权根据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的发展规划自主选择为申请入驻的数据供应商开通权限,而未承诺必然对所有申请入驻的数据供应商承诺开通权限;同时有权依据独立判断,不受时间限制的审批数据供应商的入驻申请。
6.3 我秀中国对数据供应商在使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积极回复,可依数据供应商需求对其使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提供合理的指导和培训。
6.4 我秀中国有权单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运营情况,对公示于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规则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规则将以公告形式告知数据供应商,任何变更一经公告即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数据供应商应实时关注公告内容,如不同意该变更,应书面通知我秀中国并立即停止使用“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一旦数据供应商继续使用“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则视为数据供应商自愿接受变更后的规则。
6.5 我秀中国有权对数据供应商的申请信息、上传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发布的其他信息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信息及其相关内容,数据供应商知晓并同意我秀中国有权不经通知直接删除,对发现的其他问题或疑问有权向数据供应商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数据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改正。
6.6 我秀中国有权将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确定的数据供应商违法违规事件,或数据供应商已确认的数据供应商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事项,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上予以公示;数据供应商违规或者有严重违约、违规情形的,我秀中国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直至终止本协议等措施,上述措施不足以补偿我秀中国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用户损失的,数据供应商还应足额赔偿。
6.7 如数据供应商的运营情况不能满足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公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规则等),经限期整改调整后,仍无法满足的,我秀中国有权解除本协议,停止向数据供应商提供服务。
6.8 我秀中国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入驻数据供应商经营情况组织相应的促销活动,数据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服务情况予以积极支持并按约履行。
6.9 为最大程度保障用户权益,满足用户对服务的质量要求,数据供应商有义务对其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销售的每款服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秀中国”发布的各品类服务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且不仅限于服务法律法规符合性,服务安全性等),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售后服务。“我秀中国”有权根据市场反馈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不定期服务抽检(检测项目包括且不仅限于数据供应商销售服务的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等各方面),或要求数据供应商提供检验报告或者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相关服务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如果数据供应商所销售服务抽检不合格或无法向“我秀中国”提供相关服务及批次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我秀中国”有权根据所公示的数据供应商规则,规范及标准,并且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数据供应商进行处罚及提出相应的限期整改要求。数据供应商必须配合限期整改及根据“我秀中国”的要求进行指定服务的第三方检测,并完全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数据供应商拒绝执行的,“我秀中国”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且不仅限于停止数据供应商服务、终止本协议、要求数据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措施。如果因数据供应商服务质量问题而导致“我秀中国”产生损失(包括且不仅限于经济或声誉上的损失),“我秀中国”有权要求数据供应商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数据供应商相应责任的权利。
6.10 我秀中国有权要求数据供应商提供与数据供应商服务、售后服务等相关的信息,以便于客户直接向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进行咨询时予以回复,对于我秀中国无法回答或属数据供应商掌握的情况,我秀中国有权要求数据供应商在指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或给出相应方案,如数据供应商未及时予以解决的客户咨询及投诉,我秀中国有权对数据供应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11 数据供应商同意我秀中国根据数据供应商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及数据供应商申请经营的经营类目,核实及调整数据供应商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经营的具体服务的种类、数量和类目范围。
6.12 如因数据供应商服务、发布的信息或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而引发客户对我秀中国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诉讼,我秀中国及其关联公司/机构有权披露数据供应商为实际服务提供商,数据供应商应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而给我秀中国及其关联公司/机构造成损失的,我秀中国有权要求数据供应商赔偿我秀中国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全部损失。
6.13 数据供应商知悉并同意,数据供应商的店铺经营需要获得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的支持,而该等服务可能需要与“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进行系统对接和安全测试,一旦需要与“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对接,将有可能影响“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的系统安全,基于此,数据供应商进一步知悉并同意,数据供应商将使用我秀中国指定公司提供的前述支持服务,数据供应商与服务公司将另行签署协议。
6.14 数据供应商知悉并同意,数据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时,应立即向我秀中国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同时,我秀中国有权暂缓支付未结算款项;数据供应商进一步知悉并同意,在数据供应商未按时承担法律责任时,我秀中国有权直接自暂缓支付的未结算款项中扣除相关款项。
6.15 数据供应商知悉并同意:数据供应商因开设店铺及其经营需要、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向我秀中国提交的任何信息和数据,以及数据供应商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数据、店铺及服务评价数据,我秀中国有权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保留,同时,无论本协议终止前还是终止之后,我秀中国均有权合理使用,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数据进行市场分析和调研;数据供应商进一步知悉并同意:该等数据,无论本协议终止前还是终止之后,我秀中国均无义务返还数据供应商、也无义务删除原始数据及其备份、同时无义务就使用该数据的行为向数据供应商支付任何费用。
7数据供应商声明及保证
7.1 保证遵守本协议,不从事任何有损我秀中国利益的行为。
7.2 保证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7.3 资格要求,保证在“数据供应商在线入驻系统”中在线提交的信息和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保证在上述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我秀中国,并予以更新。
7.4 保证订立本协议和在“数据供应商在线入驻系统”提出申请是数据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其具有足够资格订立本协议,其代理人(包括所有操作“我秀中国数据供应商管理系统”的人员和店铺运营所需的全部雇员、职员、管理者)已获得充分授权,并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数据供应商保证对其雇员、联系人及其他数据供应商委派的履行本协议的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7.5 数据供应商应当为每一个“店铺用户名”设定独立的、高安全等级的密码,保证妥善保管“店铺用户名”及密码,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并对利用该用户名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
7.6 保证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技术要求使用“我秀中国数据供应商管理系统”,不从事攻击、破译、反向工程,上传木马、病毒等有损该系统安全和稳定的操作。
7.7 保证拥有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经营服务的合法销售权,服务来源可溯、合法、质量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并对其服务质量及服务合法性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8 保证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发布的服务信息真实、准确,符合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实际出售的服务一致,不含任何夸大或虚假内容,不包含任何未经品牌授权的文字和图片,并对服务信息承担独立的完全的法律责任。若发布的上述信息变更的,数据供应商应及时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予以更新。若因信息未及时变更引起法律后果的,数据供应商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7.9 保证向购买其服务的我秀中国用户开具合法合规发票,并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税费。如因数据供应商发票开具错误、未开具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问题引起的纠纷,均由数据供应商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造成我秀中国损失的,数据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7.10 保证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我秀中国用户信息,并保证不在违背我秀中国用户真实意愿及未通过我秀中国审核的前提下,向我秀中国用户发送任何性质的服务推荐、推广信息等。
7.11 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身售后服务承诺的相关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7.12 保证在使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在交易中采取欺诈及虚假宣传、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7.13 保证不将从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获取的任何数据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同时保证未经我秀中国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传播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用户信息、支付信息、我秀中国其他用户展示于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的信息等。
7.14 同意授予我秀中国全球通用(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我秀中国有权(全部或部份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数据供应商公示于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的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7.15 数据供应商不得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发布任何吸引我秀中国用户到其他平台或数据供应商自身网络销售平台或渠道进行交易的信息。
7.16 数据供应商须保证其在智慧商城上提供的技术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不得高于其在其他平台或自身销售渠道销售的价格。
7.17 数据供应商不得隐瞒任何可能对我秀中国智慧商城产生风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现设计缺陷、质量瑕疵、权利纠纷、重大违约、上传资料包含病毒木马等,若数据供应商发生此类影响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商誉、正常经营、安全的事项应立即通知我秀中国,并严格执行我秀中国对此所作出的处置。
7.18 未经我秀中国另行书面许可,数据供应商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数据供应商聘请第三方代运营公司代表数据供应商运营店铺的,第三方代运营公司的一切行为均视同为数据供应商亲自实施,由数据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数据供应商与第三方代运营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数据供应商与第三方代运营公司单独解决,不得影响到我秀中国及我秀中国其他用户的权利。
8结算
8.1 “我秀中国”提供以下多种可选择的结算方式供数据供应商选择,具体结算方式以“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系统确认为准。“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在每个结算日(结算日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生成结算单,数据供应商确认无误后,“我秀中国”向付款机构发出付款指令,由付款机构将货款支付给数据供应商;
1) “T+1” 结算方式(“T”日为订单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系统中显示为“完成”状态的日期),在该种结算方式下,以“T”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结算日;
鉴于该种结算方式取决于与“我秀中国”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持续稳定运作,数据供应商同意提前向“我秀中国”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开通,经“我秀中国”审核通过后,“我秀中国”与数据供应商按此结算;同时,数据供应商同意“我秀中国”有权单方随时停止该种结算方式的操作;
2)月结:以每个自然月为结算期,每个月1日(或我秀中国智慧商城指定的其他固定、非固定日期)为结算日,结算上月1日至上月末最后一日产生的款项;
3)半月结:以每半个月为结算期,每月16日与次月1日为结算日;
4)其他:以协议方选择的天数作为结算周期,每个结算期满的次日为结算日。
8.2数据供应商须向“我秀中国”提供符合我秀中国要求的结算账户以便“我秀中国”完成货款结算,若数据供应商账户信息变更,应提前3天通知“我秀中国”,否则,因数据供应商变更账户造成货款支付失败、迟延或错误,损失由数据供应商自行承担。
8.3“我秀中国”与数据供应商根据本协议开展的业务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9保密义务
9.1 一方对于本协议的签订、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相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相对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关联公司除外)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向政府、证券交易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供、协议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
9.2 如相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相对方单独所有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等,在本协议终止后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9.3 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9.4 任何一方均应告知并督促其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必须获知本协议内容及因合作而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雇员、代理人、顾问等遵守保密条款,并对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的行为承担责任。
9.5 我秀中国依据本协议正文第6.15条约定使用数据供应商相关数据时,除不得直接体现数据供应商身份信息外,不受本第9条的保密限制。
10违约责任
10.1数据供应商的经营导致纠纷或政府部门查处的,数据供应商应按我秀中国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自行或由我秀中国协助或授权我秀中国及/或其关联公司/机构处理解决。由此导致的我秀中国及/或其关联公司/机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补偿、行政机关处罚、差旅费等),数据供应商应足额赔偿。
10.2数据供应商承诺不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销售侵权、违法服务或质量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数据供应商品等,否则我秀中国有权要求数据供应商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或该店铺全部累计销售额10倍的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如销售上述服务等,则我秀中国有权要求数据供应商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我秀中国有权对数据供应商采取暂停向数据供应商提供服务、暂时关闭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账户、暂缓支付未结算款项、终止合作等措施。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我秀中国损失的,数据供应商还应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我秀中国对客户的赔偿、补偿、行政部门的处罚、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10.3数据供应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将我秀中国用户吸引到“我秀中国智慧商城”以外的平台或场所进行交易或绕开我秀中国指定付款方式进行交易的,以及非法获取智慧商城数据、利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我秀中国保留向数据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10.4数据供应商发生违反本协议情形时,我秀中国除有权按照本条约定要求数据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限制“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解除本协议等措施。
11有限责任及免责条款
11.1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我秀中国均不对由于电力、网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罢工(含内部罢工或劳工骚乱)、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11.2 本协议项下服务将按“现状”和“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我秀中国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满足数据供应商的任意需求。数据供应商在确认使用前,应充分考虑并慎重决策,一旦使用,数据供应商将须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各项风险和责任。
11.3 使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下载数据或者获取任何资料的行为均出于数据供应商的独立判断,并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11.4 法律地位声明:我秀中国作为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仅为便于数据供应商与其他用户间达成交易提供交易地点,而并非数据供应商与其他用户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我秀中国不对数据供应商及/或参与交易的其他用户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因数据供应商与参与交易的其他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起诉、举报及税赋等,均由参与交易的双方解决,与我秀中国及/或其关联公司/机构无关。但是,数据供应商怠于履行义务时,我秀中国有权介入数据供应商与其他用户间的争议,依据一般人的认知程度对该争议进行判断和处置,数据供应商应当予以执行。
11.5 不可抗力处理:如本协议履行期间,协议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均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可抗力持续达到三十日的,任一方有权经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协议中止、终止的,协议方均不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2协议有效期
12.1 本协议自生效时起,有效期至数据供应商基于本协议而设立的特定店铺服务期到期日止。
12.2 本协议仅对数据供应商基于本协议而设立的特定店铺开展的相关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对“我秀中国”与数据供应商开展的同等或类似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我秀中国”与数据供应商同时开展同等或类似业务,应依据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13协议的终止
13.1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自然终止:
13.1.1店铺服务期届满,而数据供应商未提出延展申请或延展申请未通过我秀中国审核的;
13.1.2协议方签署新协议替代本协议的。
13.2通知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缔约协议方中任一方可提前15(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13.3数据供应商有下述情形时,我秀中国可单方终止本协议:
13.3.1“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全部停止的;
13.3.2“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权限部分停止,但数据供应商未在限定时间内改进的;
13.3.3 数据供应商出现负面消息等可能影响“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商誉的;
13.3.4数据供应商连续30(三十)日,或服务期内累计45(四十五)日未登陆“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的;
13.3.5本协议其他相应条款中,约定我秀中国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情形发生的。
13.4协议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13.4.1 协议终止日起,我秀中国将停止“数据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全部权限,同时,我秀中国无义务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上继续展示任何数据供应商及其服务信息。
13.4.2 本协议终止后,我秀中国有权保留数据供应商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行为记录等数据,但我秀中国没有为数据供应商保留这些数据的义务,亦不承担在协议终止后向数据供应商或第三方转发任何未阅读或未发送的信息的义务,也不就协议终止向数据供应商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13.4.3 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我秀中国”与数据供应商进行清算,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对账的处理。同时,我秀中国有权将协议终止事项告知该数据供应商的客户,客户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交易,数据供应商同意无条件接受客户的选择。
13.4.4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免除数据供应商依据本协议应向客户承担的售后服务及产品保证责任,数据供应商仍应按照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及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如因数据供应商服务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而导致我秀中国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数据供应商仍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14通知及送达
14.1 我秀中国针对所有数据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变更、规则变更、通知等将以“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公告形式告知数据供应商,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送达,数据供应商应实时关注公告内容。
14.2 我秀中国针对某特定数据供应商的通知等,将发送至数据供应商于“数据供应商在线入驻系统”所填写的联系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中;如以信函形式发送的,则以我秀中国发出之日起满三日视为已送达数据供应商;如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至数据供应商电子邮箱地址的,则我秀中国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15争议解决
15.1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协议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5.2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变更、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16其他约定
16.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6.2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16.3 本协议是缔约协议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中提及合作事项的完整的、唯一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任何先前的关于该合作事项的协议和沟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16.4 本协议文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简体汉字版本为准。
用户权益保障服务条款
本服务条款为《智慧商城平台入驻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服务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数据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数据供应商基于本协议而设立的特定店铺受本服务条款约束。本服务条款中的“数据供应商”与“我秀中国”的含义与服务协议中相同。
本服务条款由条款正文及公示于“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的各项与“用户权益保障”相关的规则组成,前述规则与条款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共同组成本服务条款的完整内容。
本服务条款正文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用户权益保障服务:指数据供应商根据与“我秀中国”签署的服务协议及“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公示的相关规则,利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发布服务信息、出售服务时,应履行的各项保护用户权益的义务;“我秀中国”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及行业惯例等,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公示新增的用户权益保障服务内容或对原用户权益保障服务内容等进行修订。
1.2 先行赔付:指用户投诉数据供应商有侵犯用户权益或其他违反对用户承诺的行为时,“我秀中国”有权根据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和“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公示的各项规则及用户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以普通人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判断数据供应商是否应当承担赔付义务。
1.3 自主售后:指数据供应商利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提供的售后服务系统,在用户提出售后服务要求时,根据国家规定、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相关规则及自身售后服务承诺向用户履行服务售后义务,“我秀中国”有权对数据供应商的自主售后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按照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及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相关规则对数据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条 用户权益保障的内容
2.1 数据供应商承诺按照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及“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相关规则履行保障用户权益的义务,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2.2 数据供应商保证履行“如实陈述”义务。“如实陈述”指数据供应商应对上传并发布于“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的信息如实进行陈述,并对其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数据供应商如实陈述义务包括如下内容:
1) 数据供应商保证其有合法的权利发布服务信息并销售服务,且其发布服务信息和销售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2) 数据供应商保证发布的服务信息与实际销售的服务一致,其对功能、质量状况等的描述与服务实际情况一致,其对价格的陈述符合价格法规及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相关规则的要求;
3) 数据供应商保证发布服务信息所用的图片均是来自服务本身的实拍图片,展示服务外观、形状、颜色等外观性能的图片不含有夸大或虚假的内容。文字介绍及其他素材等均为自身设计或合法取得,对图片、文字及其他素材等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4) 数据供应商保证按照“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规则的要求填写及上传服务的相关信息,且保证这些信息可完整被用户通过服务详情页直接查看,而无需通过链接或跳转等方式脱离我秀中国智慧商城查看;
5) 数据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使用我秀中国IM客服工具与用户进行交流或通过其他途径与用户沟通时,对服务本身信息、赠品等向用户描述的内容也属于“如实陈述”的范围,数据供应商应保证上述描述与实际情况相符;
如用户投诉数据供应商违反如实陈述义务的,数据供应商应向“我秀中国”提交其履行如实陈述义务的证据,如数据供应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用户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数据供应商违反了如实陈述义务的,“我秀中国”有权以普通人身份对相关证据材料做出判断并要求数据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2.4 数据供应商保证履行“正品保证”义务。正品保证指数据供应商保证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销售的服务均经过合法授权,拥有合法的来源渠道,服务质量合格,且在用户购买服务时向用户开具合法发票。如用户投诉数据供应商未履行“正品保证”义务的,数据供应商应积极与用户沟通解决,如数据供应商未能与用户达成一致,妥善解决用户投诉的,“我秀中国”有权以普通人身份根据数据供应商及用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相关规则作出判断及处理决定,数据供应商同意按照“我秀中国”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2.5 数据供应商保证履行“自主售后”义务。数据供应商保证按照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相关自主售后规定,利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提供的自主售后智慧商城为用户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若用户对数据供应商提供的自主售后服务提出投诉或数据供应商未按照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相关自主售后规定履行相应售后义务的,“我秀中国”有权根据协议、本服务条款及相关自主售后服务规则的要求,追究数据供应商违约责任。数据供应商的自主售后义务包括如下内容:
1) 数据供应商应按照“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自主售后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用户提出的售后服务申请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 数据供应商在提供自主售后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相关规则规定的标准及规范,对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积极提升客户满意度;
3) 数据供应商在提供自主售后服务过程中,应接受“我秀中国”的监督和检查,对“我秀中国”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提升服务质量的措施等应积极予以实施;
4) 数据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标准不应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若数据供应商对服务质量、售后服务等做出高于国家标准的承诺,数据供应商应保证予以履行。
2.6 数据供应商保证“遵守承诺”。遵守承诺指数据供应商应保证履行其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服务详情页、活动页或在与用户交流过程中做出的保证、承诺等义务,若数据供应商违反其做出的承诺导致用户投诉的,数据供应商应负责解决,若数据供应商未能妥善解决的,“我秀中国”有权以普通人身份判断相关证据材料并做出决定,数据供应商应对“我秀中国”做出的决定予以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7数据供应商保证履行“用户信息保护”义务。用户信息保护是指数据供应商应合法、正当、必要地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并对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三条 条款的变更及修改
3.1 “我秀中国”有权根据国家相关用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调整和变化,以及提升客户体验、提高数据供应商服务销量及市场影响力等需求,不时制定、修改本服务条款及/或与用户权益保障相关的规则,并以“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公告的形式向数据供应商公示,不再向数据供应商另行通知。
3.2 变更后的服务条款或相关规则,一经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公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数据供应商对服务条款或相关规则有异议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我秀中国”提供的服务,如数据供应商继续使用“我秀中国”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上传服务信息、接受订单或对所发布信息进行更新等活动,均视为数据供应商同意接受变更后的服务条款或规则。
第四条 违约处理
4.1 数据供应商违反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或“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相关规则约定的用户权益保障义务导致用户投诉的,数据供应商应积极予以处理,若数据供应商未能妥善处理导致投诉扩大或未按上述约定的要求处理的,“我秀中国”有权以普通人身份,对用户及数据供应商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若判定属于数据供应商未正确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的,“我秀中国”有权要求数据供应商立即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秀中国”亦有权先行赔付。
4.2 “我秀中国”先行赔付的,数据供应商应按照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或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相关规则的要求补足相应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数据供应商未予以补足的,“我秀中国”有权从数据供应商未结算款项中予以扣除,若不足以补偿“我秀中国”损失时,我秀中国保留继续向数据供应商追偿相关损失的权利。
4.3 服务协议及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规则对数据供应商违反用户权益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依约定执行。
第五条 有限责任
5.1 数据供应商为用户权益保障服务的责任主体,无论何时或任何原因,“我秀中国”都不应成为承担用户权益保障或销售者责任的主体,若因某种情况,导致“我秀中国”承担了此类责任,数据供应商应竭力使“我秀中国”免责并承担“我秀中国”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5.2 数据供应商同意“我秀中国”并非司法机关,亦非专业的纠纷解决机构,“我秀中国”对于数据供应商及用户之间纠纷的处理完全是基于相关法规的规定、协议的约定及买卖双方的意愿,“我秀中国”仅能以普通非专业人士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对用户和数据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别和认定,“我秀中国”对据此作出的交易纠纷处理结果及赔付决定等无法保证完全正确,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数据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独立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若“我秀中国”根据数据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出的决定或处理结果被有关司法机关予以否定的,数据供应商应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责任;若“我秀中国”根据用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出的判断决定或处理结果被相关国家机关否定的,数据供应商应独立向用户追索损失。
第六条 其他
6.1 如数据供应商违反服务协议、本服务条款或“我秀中国”平台相关规则而“我秀中国”放弃向数据供应商主张权利的,不视为“我秀中国”放弃了数据供应商以后发生的同样或类似违约行为时“我秀中国”向其主张权利的权利,即某一次未行使权利仅可被认为是针对该次数据供应商违约行为放弃权利,而不是放弃该权利本身。
6.2 数据供应商承诺已仔细阅读本服务条款的所有内容,对本服务条款相关内容均已理解并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相关内容所约束。
反商业贿赂协议
“我秀中国”与数据供应商合作期间,为了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维护合作方共同利益,促进合作关系良好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数据供应商为获取与“我秀中国”(含“我秀中国”关联公司及机构,下文中“我秀中国”均指此范围)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数据供应商或其单位工作人员给予“我秀中国”员工的一切物质及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 不正当利益:数据供应商或数据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以数据供应商或个人名义向“我秀中国”任何员工及关联人员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礼品、样品或其他服务、娱乐票券、会员卡、货币或货物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或置业、数据供应商付款的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
第三条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1)数据供应商不得向“我秀中国”员工及其关联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2)数据供应商的股东、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合作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系“我秀中国”员工或其关联人员的,应在合作前以书面方式如实、全面告知“我秀中国”。(3)合作过程中,数据供应商不得允许“我秀中国”员工及其配偶持有或由第三方代持有数据供应商股权(但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且低于发行在外5%的权益、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无实际控制权的基金、或通过受益人非本人或关联人员的信托方式持有的股份除外),亦不得聘用“我秀中国”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外包服务、兼职、咨询顾问等其他形式)。数据供应商如有聘用“我秀中国”员工配偶及其他关联人员任职于数据供应商的,应在聘用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如实、全面告知“我秀中国”。
第四条 若数据供应商违反上述约定行为之一,“我秀中国”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终止与数据供应商的合同,同时数据供应商应向“我秀中国”支付10万元违约金或者支付所涉订单(合同)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两者以高者为准。数据供应商应于“我秀中国”发现违约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如未及时支付,“我秀中国”有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对于数据供应商,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向“数据供应商”员工及其关联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如果主动向“我秀中国”提供有效信息,“我秀中国”将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考量给予数据供应商继续合作的机会和/或减免上述违约责任,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我秀中国”有完全的判断权和自主权。
第五条 如数据供应商有知悉/怀疑“我秀中国”员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欢迎与“我秀中国”内控合规部联系。信息提供者提供的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信息一经查实,“我秀中国”将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给予信息提供者1万至2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奖励(最低不少1万元),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将奖励2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我秀中国”会对所有信息提供者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严格保密。
智慧商城用户协议
在订购使用任何数据供应商(即“第三方数据服务开发者”)基于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开发并通过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订购数据和接口等数据服务(以下简称“数据服务”)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下述许可协议条款。一旦您点击确认本协议,即表示您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接受全部的条款和条件,那么您将无法订购使用在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发布的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
一、本许可协议的缔约方为:
数据供应商和用户(“您”),本许可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本协议是缔约方就用户通过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购买数据供应商开发的数据接口和数据相关服务(本协议中统称“数据服务”)的协议。
二、订购方式
2.1用户需凭其根据我秀中国网注册流程合法注册并取得的我秀中国网用户名和密码访问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并订购使用数据服务的。对于用户通过其他手段登录、使用所造成的后果,数据供应商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2数据供应商仅根据用户登录名和密码来确认使用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用户身份。用户应妥善保管用户登录名及密码,并对其使用及其遗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数据服务费
3.1用户通过我秀中国智慧商城订购数据服务的,应当按约向数据供应商支付许可费。
3.2许可费公示于我秀中国智慧商城的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订购页面。
3.3数据供应商可以向用户免费提供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使用许可。免费的服务不应视为数据供应商放弃收费的权利。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用户保证其使用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各项行为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通过数据服务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合法的、真实的,不侵害数据供应商和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数据供应商同意,禁止出售、转售或复制、开发数据供应商授予的使用权限;
2)未经数据供应商同意,禁止复制和模仿数据供应商的设计理念、界面、功能和图表;
3)未经数据供应商同意,禁止未经数据供应商许可基于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或其内容进行修改或制造派生其他产品;
4)禁止未经本人授权使用个人用户信息。
4.2未经数据供应商同意,用户不得对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和/或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任何部分(产品、页面标识、服务品牌、资讯、信息)进行复制、翻译、修改、适应、增强、反编译、反汇编、反向工程、分解拆卸、出售、转租或作任何商业目的的使用。用户同意约束其有必要使用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员工、代理、咨询者或顾问遵守前述之义务,并就其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对数据供应商负责就如同用户自身违反一样。
4.3用户应按时足额向数据供应商支付数据服务费用,否则数据供应商保留随时终止用户关于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使用许可的权利,并对因终止协议而可能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4用户承诺通过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进行的活动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用户使用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行为,导致数据供应商或任何第三方为此承担了相关的责任,则用户需全额赔偿数据供应商或任何第三方的相关支出及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4.5用户同意在使用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同时,接受数据供应商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4.6用户理解并同意,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因现有技术限制,可能存在瑕疵,因使用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所致的任何损害,用户同意责任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不应超过用户向数据供应商支付的许可费用。如因网络等客观问题或产品瑕疵导致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无法按指定的时间正常使用的,则用户了解并同意,数据供应商或其它责任人所需承担的唯一责任就是延长用户对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使用期限,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时间。
4.7用户同意将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用于其功能所指向的合法的目的和用途,并不进行任何竞争性、破坏性或非法的使用。
4.8用户理解并同意,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唯一责任人为数据供应商。我秀中国仅为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订购或使用的地点或途径,我秀中国的所有人(及经营人)无须就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五、数据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5.1数据供应商保证其有合法权利向用户提供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使用许可,并保证与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运行相关的软件产品版权的合法性。数据供应商承诺其通过我秀中国智慧商城向用户提供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使用许可之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构成侵害。如因其行为导致用户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用户侵犯了其合法所有权或知识产权,数据供应商同意赔偿用户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5.2数据供应商保证数据服务的稳定可靠,负责数据服务的系统调试、开通、优化、升级和扩容工作,并保证前述工作不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如因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损失的,数据供应商应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5.3如因数据供应商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数据供应商违反与我秀中国达成的有关协议而导致我秀中国终止提供相关服务的),导致用户对于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使用许可需提前终止的,数据供应商应对用户履行相应的退款义务和数据下载服务。如因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数据供应商应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六、用户数据的保存、销毁与下载
6.1数据供应商应在其网络系统内建立合理的安全体系,包括身份识别体系、内部安全防范体系,以使用户数据完整,并且保密。严禁数据供应商向任何人出售、出借或无偿传播用户数据,除非事先得到用户的许可。本协议项下用户数据尤其指用户基于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功能的使用而自行导入的与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功能相关的用户业务数据。
6.2为服务用户的目的,数据供应商可能通过使用用户数据,向用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用户发出产品和服务信息。
6.3用户数据将在下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被披露:
1)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 披露;
3)如果用户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4)为提供用户所要求的数据或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用户数据。
七、数据服务产品在线交易须知
7.1用户理解并同意,我秀中国仅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对于数据服务产品和交易对象的选择和交易的内容,应由用户自行判断,且审慎交易。用户需自行了解数据服务的适用性、功能、收费标准、退款规则、服务有效期等情况并注意交易风险。
7.2用户理解并同意,交易是其与数据供应商自行达成的,如因交易发生任何争议,可以请我秀中国协调,但不应就交易纠纷追究我秀中国的任何责任。
7.3用户理解并同意,如数据供应商违反了其与我秀中国的合作协议,则我秀中国有权随时终止数据供应商使用我秀中国服务。此等情况下,用户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数据供应商的数据服务。该等情况的发生属于数据供应商过错或过失,相关责任应由数据供应商独立承担,但我秀中国将尽力督促数据供应商弥补用户的损失。
7.4为保障交易安全,用户支付的数据服务费用将直接打入我秀中国账户并由我秀中国根据用户订购的服务量或服务期依照收费标准分期或分阶段与数据供应商进行结算。用户支付费用后如需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应由用户自行向数据供应商提出申请并由数据供应商负责开具。因交易而产生的税费应由用户和数据供应商自行承担。
7.5由于考虑到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收费服务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我秀中国不支持也不鼓励数据供应商为用户提供不设时限或次数等条件的收费服务。用户在购买数据供应商提供的不设时限或次数等条件的收费服务时应尤其注意数据服务可能停止提供或终止提供的风险。
7.6我秀中国不赞成数据供应商在用户使用数据服务过程中另行增加收费项目,但数据供应商有可能不遵守其与我秀中国的约定在用户支付服务费用后另行加收费用,用户在使用数据服务时通过数据服务界面的链接、收费按钮或渠道支付费用时,应尤其注意费用损失的风险。
7.7我秀中国为数据服务制定了严格的检测项目,但任何检测项目均不能保证数据服务完全可靠。我秀中国对数据服务可能存在的缺陷或错误不提供任何保证,对用户使用数据服务可能产生的损失也不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
7.8用户要求退款的,数据供应商可能根据收费标准或退款规定等原因拒绝退款,届时用户无权直接要求我秀中国进行退款。但我秀中国会根据用户的投诉反馈对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收费服务进行评估,如依照我秀中国的判断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收费服务存在过错或过失的,我秀中国可协调数据供应商向用户退款。用户应理解我秀中国的协调努力可能没有实际效果,届时用户不应要求我秀中国进行赔偿或补偿。
7.9智慧商城仅作为数据供应商和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数据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获取或使用各类数据服务的地点。我秀中国代收代付交易款项等行为并不意味着我秀中国成为交易的参与者,我秀中国不对数据供应商和用户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数据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我秀中国在用户与数据供应商产生纠纷时将努力进行协调,数据供应商也应秉承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为用户提供便利,但我秀中国并不保证协调取得实际效果。
7.10对于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服务,由于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且我秀中国并不控制该等技术服务,用户承认并同意,我秀中国并不对该等数据服务的可用性负责,不事先审查该等数据服务,且不认可该等数据服务所涉及的任何内容、宣传或其他材料,也不对其等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用户进一步承认和同意,对于任何因使用或信赖类数据服务中获取的内容、宣传或其他材料而造成(或声称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我秀中国均不承担责任。
八、终止
8.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数据供应商有权在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用户的情况下,终止用户使用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用户在数据服务期限届满后未继续付费购买后续期间的服务许可的;
2)用户违反本协议有关保证、同意、承诺条款的约定,且自数据供应商通知其纠正后仍未纠正的;
九、不可抗力
9.1如果由于黑客攻击或政府管制或网络通讯瘫痪等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见的事件,数据供应商和用户均确认此属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下,用户同意数据供应商及第三方无须对合同的延期履行、不能履行承担任何责任。
十、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因双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1.1本协议构成用户和数据供应商间就购买、使用数据供应商数据服务的完整的协议,并取代双方就有关本协议所载任何事项于先前以口头及书面达成的共识。
11.2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分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
11.4数据供应商可根据其自身运营状况,在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用户的前提下,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获得用户的事先同意。数据供应商之受让人受本协议约束,数据供应商与其受让人对本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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